檢察官夜間不收人犯 警方盼修法 微罪不移送

  • 2003-11-16
  (中央社)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只有金門、澎湖地檢署二十四小時收受人犯,其餘各地檢署都限定夜間收受人犯截止時間,造成賭博、酒醉駕車等輕微案件嫌犯無法處理,要在拘留所置一夜,侵犯人權。警政署希望能修法讓警察擁有微罪處理權,自行決定解送或釋放。   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逮捕現行犯,應立即解送檢察官,但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微罪,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警政署向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司法政策小組提出的報告指出,如果沒有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地檢署就要接收人犯,但是目前只有金門、澎湖地檢署二十四小時收受人犯,其餘各地檢署都限定夜間收受人犯截止時間為晚上八時或九時,夜間不收人犯。  警政署表示,地檢署夜間不收人犯,造成賭博、酒醉駕車等輕微案件嫌犯無法處理要在拘留所置一夜,像新店警察分局曾有人犯深夜發病死亡,國道公路警察留置一名使用偽鈔繳費的嫌犯,嫌犯整夜吵鬧抗議,除了侵犯人權也造成警方困擾。  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今年七到九月報請檢察官不予解送的人犯數三千八百七十三人,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人犯數三千五百七十人,未許可不予解送人犯數三百零三人,警方報請檢察官不予解送幾乎都獲得同意,只有百分之七點八二未獲檢察官同意不予解送。  因此,警政署認為,警察機關分局長以上主管,學經歷都很完備,微罪現行犯是否要解送應該可以交給分局長以上的主管核可,希望能修法讓警察擁有微罪處理權,自行決定解送或釋放,以減輕檢察官負荷、縮短嫌犯留置時間,維護民眾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