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考試院今天通過法定傳染病隔離期間應給公假。配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有關受隔離者隔離期間,應給公假規定,並一併考量其他法定傳染病,新增「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規定。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指出,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修正重點還包括原來的請假規則規定,請病假已滿延長病假期限或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致傷病,必須修養或療治,期間已滿二年,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為免牴觸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有關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停職的規定,因此將「停職」一詞修正為「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原規定,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訓練進修,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給予公假。 蔡良文表示,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人員,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等規定,因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必須增訂但書規定「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意即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 考試院最新通過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退休、退職或資遣。921127
法定傳染病隔離期間 給予公務人員公假
- 20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