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通過大陸台商子弟學校相關辦法

  • 2003-12-02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一日電)關於「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的研訂,今天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陳明通表示,辦法對於台商子弟學校的相關事項均賦予法源依據,並將報行政院核定實施,而其他兩岸條例的相應子法都在進度中,陸委會將陸續對外說明。   陸委會委員會議今天上午通過「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陳明通會後轉述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經總統公布,教育部依兩岸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對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台就學、台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的資格及其年資採計等事項,均賦予法源依據。  此外,為協助解決大陸台商子弟學校校長、教師的保險及退撫等事項,這項辦法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校長、教師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的規定;大陸地區台商學校人事制度與台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