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今起上路 被查不爽 可提異議

  • 2003-12-02
今天起民眾遇到警察不當臨檢、盤查、要求開車子行李箱,或不爽警察盤檢態度,可以當場向警察提出異議,警察有責任紀錄民眾不服事由,做成「異議紀錄表」,供民眾日後提起訴願或求償之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今起上路,嚴禁警察不得以「釣魚」辦案,署長張四良表示,警察不能再以引誘、教唆方式,讓原本沒有犯罪意思者著手犯罪,再加以逮捕,因此,警察以援交妹釣買春客或以手機簡訊誘捕應召女的辦案手法,是不允許的違法行為。 新制規定,民眾在遇到警察臨檢盤查時,警察應穿著警察制服,或主動出示證件,以保障民眾免遭受假警察的侵害,未來警察若未出示證件,或告知盤查事由時,民眾可以拒絕配合。 且民眾對於警察的臨檢態度、臨檢事由,可以當場對警察提出異議,警察依規定應製作異議紀錄表,交予民眾。 酒駕取締方式,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警察只能在發生車禍或危險駕駛時,要求駕駛酒測且得為強制措施;目前警察執行酒測勤務仍將持續進行,不過,應簽報分局長批淮,不能再大規模封鎖道路或等候在轉彎處執行酒測。 對於酒店、夜店等娛樂場所的臨檢勤務,新法規定應在營業期間執行,且不能妨害其營業之進行,也就是說,今天起,警察只能在有合理客觀懷疑有犯罪之虞時,要求店家停業、清場檢查。 在旅館臨檢部份,新法規定旅館、旅社屬於公眾出入場所,員警可以進入向店家詢問投宿者名單資料,如認為可疑時,或者合理判斷有危害之虞時,可以盤查投宿者的身分,但不能逕行入內搜索或盤查所有房客、投宿者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