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肉用宰殺販賣寵物將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2003-12-16
  (中央社)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未來寵物不得因為肉用、皮毛用等目的被宰殺與販賣,一旦違反這樣的規定,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等人表示,修法主要是希望杜絕狗肉,原本動物保護法中規定,寵物不得因為肉用、皮毛用等因素遭到宰殺,但是販賣狗肉者,往往並未親自宰殺,執法人員因而無法依照動物保護法加以處罰。  他也表示,這次的修法特別規範,寵物不得因為肉用、皮毛用等因素遭到宰殺及「販賣」,希望透過處罰販賣行為,可以阻絕宰殺寵物的銷售管道,減少為肉用而宰殺寵物的行為。  另外,在動物保護法罰責部分也加入,違反上述等相關規定,宰殺動物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