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要看契約書得先付訂金?業者遭罰

  • 2004-01-08
  (中央社)房市回春,最近買房子的人越來越多,但購屋時千萬別忘記維護自身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決議,樺昱建設銷售「文林世家」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給付訂金才提供契約書供審閱,是明顯違反公平法的行為,遭公平會判處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   根據消費者檢舉,樺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文林世家」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才願意提供契約書供審閱,違反公平法第 24 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的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僅能從售屋人員及廣告中瞭解標的物相關資訊,其中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真象,就是契約條款。  況且,買賣契約多半是建商事先單方面擬定,建商無疑是具市場資訊優勢地位的一方。公平會認為,如果建商先收取訂金,再揭露契約內容,而且如果購屋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時,建商不能接受;堅持既定內容簽約,否則沒收訂金,那麼這項訂金收取,就是明顯陷購屋人於不利地位。  尤其,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語,需時間查證了解,如果建商銷售預售屋時,給予購屋人的契約審閱期間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行為。  公平會指出,為杜絕建商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公平會過去就經兩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若要求客戶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或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沒有提供客戶充分契約審閱期間,以及少於 5 天的,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所稱顯失公平的行為。  另外,公平會調查期間,樺昱建設辯稱銷售現場都有放置買賣契約書,供購屋人自由參閱,但公平會到現場瞭解時,發現並沒有展示樣本,樺昱建設在調查期間也沒有對先給付定金這件事予以合理說明,僅表示是銷售人員不瞭解銷售流程。公平會經衡酌決議,樺昱建設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判處新台幣 2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