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員 三月起長期居留大陸強制停領月退

  • 2004-02-06
 (中央社)考試院昨天通過自三月一日起,領月退俸的公務人員長期居留在大陸地區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將強制停領月退俸,且必須在三個月向原退休機關提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在大陸地區設有戶、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長期居留未申請等,將停止領月退俸的權利。
 考試院依九十二年十月修正公布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通過「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預定與修正法律同步自三月一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考試院通過「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明定支領月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三個月前向原退休機關提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的權利。
 考試院秘書長朱武獻指出,修正前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原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給與之退休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經許可赴大陸地區並擬在大陸地區定居者,依申請就原核定退休年資及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休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月退休給與,一次發給餘;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一次退休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應領一次退休給與半數。」也就是支領各種月退休給與的退休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過去是依當事人申請,才改領一次退休給與。
 朱武獻表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支領月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如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停止領受退休給與的權利,直到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才可恢復領受。
 考試院依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給與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的法律授權,訂定「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明定支領月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三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退休機關提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
 朱武獻表示,辦法明定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另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辦理戶籍登記日起,得檢具相關證件向原退休機關申請恢復請領。
 朱武獻說,辦法明定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並支領月退職酬勞金的退職政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職給與依辦法規定辦理,辦法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現行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定居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注意事項則於三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