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在大陸設籍拿護照或身分證 不能領就養金

  • 2004-02-06
(中央社)行政院退輔會今天表示,據去年公佈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退輔會已修正相關法令,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長期居住者,且在大陸籍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停止發給就養給付;目前約有五千多位榮民經退輔會同意,赴大陸長期居住。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牽涉到榮民
赴大陸長期居住的第二十七條去年修正,退輔會指出,
已根據新法修正「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就養給付
定居就養給付發給辦法」,增訂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
止發給就養給付。
由於這項規定,目前約有五千多位經退輔會同意,在大陸長期居住的榮民將會受到影響,若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身分證,將會遭退輔會停發就養金。
此外,因有人質疑大陸居住榮民死亡率偏低,為避免有榮民大陸親屬假借死亡榮民身分,繼續請領就養金,退輔會也展開指紋驗證的查核作業。
退輔會官員表示,為確實掌握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員額,已實施每年對此類榮民的指紋驗證作業,目前更進一步加強各項驗證措施;其中包括把每年辦理的指紋驗證工作縮短為每半年辦理一次,同時將抽驗各家、榮民指紋卡送調查局複驗,增強查驗結果的精確性與公信力。
官員說,為了防偽,手指紋驗證紙已編列流水序號,加強防偽功能,必要時不排除以拍照方式輔助認證;九十三年度內還將辦裡各榮家業務承辦人員指紋鑑識專業訓練,課程、師資均由法務部調查局提供。
另外,考試院依據修正條文於今天通過修正「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明定支領月退休俸的退休公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必須由月退俸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辦理或在大陸設籍、領有大陸地區護者,停止領取月退俸的權利。
這項新規定,也將影響不具榮民身分的退伍軍人,必須受限不能以月退俸方式領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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