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放寬大陸配偶的父母來台探親或探病

  • 2004-02-11
(中央社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陸委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內政部所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草案,將放寬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地區父母也得申請來臺探親,且在長期或依親居留或期間,若因重病或受傷有生命危險者,其大陸父母得申請來台探病。
劉德勳在陸委會委員會議後記者會上表示,陸委會通過內政部所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草案,以規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停留應遵循事項,但有關「大陸配偶在臺團聚停留期間」、「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延期照料的停留期間」及「臺灣地區人民十二歲以下大陸地區養子女申請來臺探親的停留期間」等部分內容進一步研議外,其他草案內容均討論通過。
他指出,內政部這次檢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條文,是因為兩岸條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取消大陸配偶須往返兩岸探親的規定,改以得直接申請「團聚」。
此外,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短期停留制度已施行十餘年,其法規面及執行面也不足因應現況,也為因應兩岸社會交流的實際需要,並為落實入出境管理機制,這次的檢討修正,就是希望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制度更臻周延及完整。
劉德勳說,這次的檢討重點有六項,第一,配合兩岸條例的修正,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的配偶,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並應經入境面談程序。
第二,放寬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地區父母得申請來臺探親;於「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期間,因重病或受傷而有生命危險者,其大陸地區父母得申請來臺探病。
第三,依立法院審查兩岸條例附帶決議,大陸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並取得法院核發的普通保護令,得由地方社政或警政機關(構)代覓保證人,或逕擔任其保證人,以維護其權益。
第四,為利外籍人士因工作移動便利,放寬外籍人士經許可在臺工作期間,其大陸配偶得隨同來臺,並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以簡化其大陸配偶申請入出境作業,但劉德勳對此強調,其大陸配偶「仍須經過面談」。
第五,為解決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逾期停留情形嚴重,對逾期停留的大陸地區人民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採比例原則加重處罰。
第六,為因應國際航運業調度船員的需要,將放寬外籍航商所雇大陸船員,比照航空器機組員得以過境方式申請來臺。9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