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持旅行證 可在台開戶

  • 2004-02-12
 為解決持旅行證來台的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在台開設存款帳戶問題,財政部昨日宣布,自即日起銀行受理持旅行證來台的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台幣或外匯存款帳戶,應憑「旅行證」辦理,且留存內政部核發「統一證號」等兩個文件,才能辦理。
 這項便民措施,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張明道說,將可解決來台工作的大陸專業人士,因久居海外,無法提供登錄大陸地區居民證號碼的「大陸地區居民證」影本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號」資料,而發生無法在台辦理開戶問題。
 財政部指出,早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規定,銀行受理持旅行證來台的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應憑「旅行證」及其「大陸地區居民證」影本辦理。
 同時,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規定,外匯指定銀行受理持旅行證的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存款帳戶,應憑「旅行證」及「大陸地區居民證」影本辦理。
 此外,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補充規定,持旅行證的大陸地區人民也得憑旅行證及其「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辦理開戶。
 上逑三項措施,對持旅行證來台的大陸地區人民,因久居海外,無法提供登錄大陸地區居民證,致無法在台辦理開戶問題,引起有關單位重視。
 財政部指出,持旅行證的大陸地區人民得僅憑旅行證辦理開戶即可,無需憑「大陸地區居民證」影本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辦理,如旅行證上未載內政部的「統一證號」,可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請發給統一證號基資表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