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十二日電︶銓敘部今天針對部分媒體報導內容指出,支領月退休給與的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停領月退的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是依新通過修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法律授權規範訂定。
銓敘部指出,辦理支領月退休給與的退休公務人員,經許可赴大陸地區並在大陸地區定居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規定,報考試院民國八十二年二月核定發布﹁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定居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注意事項﹂。
銓敘部表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避免原兩岸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擬赴大陸地區﹁定居﹂者,得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的作法,有鼓勵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定居設籍之虞,同時考量配合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單一身分制規定,將兩岸條例第二十六條﹁定居﹂新修正為﹁長期居住﹂,並增訂第三項,規範未依規定申辦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強制停止領受退休給與權利。
主管官員強調,考試院通過三月一日起,領月退的退休公務人員長期居住大陸地區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將強制停止領月退,且必須在赴大陸長期居住的三個月前,向原退休機關提出申辦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辦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長期居住者,將強制停止領月退的權利。
考試院依九十二年十月新公布施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通過﹁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將與新修正公布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同步自三月一日起施行。 930212
銓敘部:法律規範公務員赴大陸長住停領月退
- 200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