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高中生不及格逾二分之一 可輔導重讀

  • 2004-02-18
(中央社電)教育部昨天討論修正高級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決議,不及格科目學分超過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學生,明定應重讀,但學生可以免修已修習及格的科目,學校並應對重讀學生給予適當的輔導,從九十三學年度實施。
教育部昨天邀集中華民國教師會、高中代表討論申請補考基準、重修辦法訂定的權責機關、重讀的條件、畢業資格等,達到多項共識。
中教司司長李然堯表示,各學期成績不及格的學生都可申請補考,補考基準以四十分為原則,但各校可以審酌學生學習狀況和各種特種生及格標準,自訂補考基準,但需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李然堯,為了維持高中學生素質,並適時調整學生學習負荷,對於不及格科目學分,超過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學生,明定應重讀,但學校對於學生已修習及格的科目,得准予免修;並應對於重讀學生給予適當的輔導。
有關現行規定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德行成績都必須及格才能畢業,李然堯指出,配合學年學分制的精神,修正以學年總平均成績為認定標準。
至於成績不及格的學生,教育部表示,可以辦理重修,辦理、修課時數、辦理時間和成績採計方式等相關規定授權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由與會高中代表再行審酌後,提供教育部參考。
這項修正案從九十三學年度起施行,適用對象包括九十三學年度入學的新生及二、三年級在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