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小三通返台投票 中央還在考慮

  • 2004-02-29
 (中時電子報) 李金生/金門報導、 王銘義/台北報導 立院內政及民族、交通委員會廿七日跨海金門考察,強烈要求政府在三二○總統大選前、後十天,讓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台胞,專案循「小三通」途徑返鄉投票。隨行的陸委會與相關中央部會官員「拒絕」立即回應,只允諾在三月五日以前答覆。
 立委馮定國、劉文雄和李全教、吳成典在縣長李炷烽陪同下,專程跑了一趟水頭通關中心。泉州市台資企業協會副會長翁萬寶痛批「小三通」作業流程很不流暢,僅有的三個通道無法應付蜂擁的旅客,常導致返鄉台商大排長龍,個個提著大包小包,在戶外吹冷風,看起來就跟逃難的「難民」一樣。

 翁萬寶也批評執政黨為了總統大選,才放出要自三月一日起,開放福建省以外的台商,也循小三通途徑返台,這種到了選舉才關心台商的作法,實在很不對。

 兩岸關係條例在去年十月二十九日經總統公布之後,為配合行政院指定兩岸條例的施行日期,各項攸關兩岸交流新制的措施與作業都將自三月一日起正式啟動。陸委會與內政部境管局等主管部門將配合新措施,展開連串的新制宣導工作。

 有關兩岸條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調整部份:

 ●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條件,均放寬公務員有在大陸地區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較現行制度增加「姻親」之範圍,以利夫妻同行。

 ●應事先提出申請之教師範圍,限於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公務員於大陸地區一般停留期間仍為一個月,但因業務需要,報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構)核准者,停留期間得予延長。

 有關兩岸條例「國人單一戶籍及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的規範:

 ●國人若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如欲返回台灣地區,則應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台灣地區。

 ●如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即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國人,可於施行之日三月一日後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則仍可保有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有關兩岸條例「大陸配偶來台制度」新制重點:

 ●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須接受面談並按捺指紋。

 ●大陸配偶通過國境線上面談後,得來台團聚,取消現行每年僅得以探親名義在台停留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團聚期間六個月,期滿得延期六個月,每次來台團聚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兩年。

 ●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期間受重病或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時,其大陸父母得申請來台探病一個月。大陸配偶在台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父母得申請來台探親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