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來台移民財力證明門檻 翻修放寬

  • 2004-03-05
由於新修辦法公告匆促,民眾反彈聲浪不斷。內政部昨天緊急召集各部會,再度修正「大陸人民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辦法」。大陸人民申請來台定居,將區分「結婚移民」及「經濟移民」。其中結婚移民應繳附之財力證明,是指每月平均收入逾二倍之最低工資,增訂也可提出廿四倍最低工資(約三十八萬元)之存款證明。有關五百萬元動產及不動產的財力證明,將僅適用於經濟移民部份。
(聯合新聞網)大陸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新制,在欠缺宣導的情形下,驟然於三月一日實施,導致許多苦熬八年等待請領身分證的大陸配偶紛遭退件,引起民眾不滿及立委高度關切。
內政部長余政憲為避免事態擴大,親自邀集行政院、陸委會、境管局等機關召開緊急會議。經會商後決定,重新修訂許可辦法,將婚姻移民與經濟移民條件作更清楚釐清,避免民眾困擾。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強調,未來五百萬動產不動產的財力證明,僅適用於經濟移民,婚姻移民不受此限。新修辦法規定,大陸配偶申請在台定居,只要符合「最近一年在台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或其財力「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兩條件其中之一即可,排除五百萬元適用規定。
此外,考量到許多農、漁民與大陸配偶結婚,或提不出薪資證明者的需求,簡太郎表示,增訂也可提出二十四倍最低工資的存款證明,也就是三十八萬的存款證明即可來申請來台定居。對於政策造成民眾不便,簡太郎無奈地表示「敬請見諒」。
簡太郎說,相關辦法經再修正釐清後,將如期於三月一日施行,不再另設三個月的緩衝期。但原則上,六月一日前申請在台定居的大陸配偶,在財力證明上,主管機關仍將採「從寬認定」為原則。另外籍配偶部分,內政部也會配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國籍法施行細則。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申請來台定居的大陸人民,可選擇最符合其所需的條件。再修訂定居辦法用意,是加強釐清立法意旨,避免民眾誤解。
他強調,財力證明門檻的高低,社會有不同看法。三十八萬元存款的財力證明並不算高,將來或許還有調高的空間。對於新制施行才三天即政策轉向,劉德勳辯稱,「沒有政策改變,只是為釐清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