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購物 收受七日內皆可退

  • 2004-03-17
(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若松/台北報導】
 看到電視購物頻道一時心動,買了後想退時,怎麼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消費者只要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達到解除郵購契約的效力。
 消保會督導組組長劉清芳表示,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約。

 劉清芳進一步解釋,郵購買賣契約的特殊解除權係採「發信主義」,只要在收受商品或服務的次日起七日內,將不願買受的意思表示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寄送企業經營者,即已發生解除契約的效力,至於企業經營者是否如期收到存證信函,與契約解除效力無關。

 至於業者多送了不在消費者預定範圍的商品,如訂二盒,卻送十六盒,並代為刷卡十六盒的價金,因為其他的十四盒非消費者願買受,消費者除了消保法外,可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13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檢具證明文件,請發卡銀行向收單機關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或暫停支付該筆簽帳。

 消費者也不負其他商品的保管責任,可通知企業經營者取回,逾期不取回,視為拋棄其所寄投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