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路權 七月嚴取締

  • 2004-03-28
 (聯合新聞網)(記者陳怡如╱台北報導) 內政部警政署將從七月一日起分三階段嚴格取締「侵犯路權」行為,過去用路人習以為常的汽車闖慢車道、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和行人、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行人任意穿越馬路等違規行為,屆時會吃上六百元到一千八百元的罰單。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組長劉韻珠昨天提醒,被警政署列入執法重點的侵犯路權行為,目前已全部明訂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此只要民眾違法,警察現在就可以取締,民眾不要以為會有執法「空窗期」。

 根據警政署規劃,取締侵犯路權的重點執法項目共計廿項,將分三階段推動,對象涵蓋汽、機車駕駛及行人,是一次全面性的交通秩序整頓計畫。

 其中第一階段將從七月一日開始,加強取締項目主要鎖定妨礙行車秩序和路權的行為,包括:變換車道或轉彎前不打方向燈、違規左轉或迴轉、跨越雙黃線、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等。

 第二階段加強執法從九月一日起,取締重點在路口淨空與路權,例如:直行車占用左、右轉彎車道、轉彎車占用直行車道,以及未依「停」、「讓」標誌、標線指示行車等。

 第三階段的加強執法,則從十一月一日起實施,執法項目有汽機車不禮讓行人、行人闖紅燈及任意穿越馬路等。

 劉韻珠說,違反上述各項規定,依法大多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最重的處兩千四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