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20年就可退休

  • 2004-04-01
 (中時電子報)郭瓊俐/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增定彈性退休制度,提供教職員多樣化的退休選擇,過去任職滿25年才得退休的規定,改為20年即可申請自願退休,工作滿10年、屆滿50歲者亦可申請自願退休。基於人道考量,增列教職員自殺死亡,可比照病故者給予遺族撫恤金,但殺人後自殺者不在此列。
 此外,草案刪除55歲自願退休者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的規定,同時為保障現職已符合加發退休金基數條件人員及權益,也配合訂定過渡保障措施。

 草案也將教職員退休撫恤基金的提撥率法定上限由現行的12%調高為15%。為合理降低教職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草案將退休金基數內涵以教職員在職最後3年薪級,依在職同等級人員支薪額的平均數加1倍計算,並訂定3年的過渡期。

 草案也增訂,外國人任職公立高等中學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者,若自始都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的遺族,得給與一次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