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施竣耀/台北報導 台北市汽、機車駕駛人要記清楚這個數字─「3公尺」,否則可能要吃下600元到1200元的交通違規罰單。
台北市交通警察自上周起,開始率先由警察站在路口持數位相機或數位攝影機,將未禮讓行人的車輛拍照或錄影當作「證據」開單告發,而警政署規定的取締標準就是車輛距離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3公尺以內未暫停禮讓行人。
由於許多汽機車駕駛人對於「未禮讓行人」的警方取締標準「霧煞煞」,所以,不少駕駛人在看過警方拍下的錄影帶畫面或數位相機照片後,仍然對於取締標準有爭議,與警方發生爭吵的事件不少。
不少交通基層員警表示,警政署規定的「3公尺」取締標準似乎過於嚴苛,因為,若要照警政署規定的標準取締,交通尖峰時段可能會造成轉彎車輛在路口為了「禮讓行人」而塞爆。
但是,台北市交通大隊長黃嘉祿表示,台北市由於上個月的車禍死亡7人中,有5人是行人,因此,本月起開始要求各交通分隊加強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而且率先由警察以數位相機或數位錄影機拍照或錄影存證,減少爭議。
黃嘉祿表示,警方目前除了當場攔停告發之外,也將開始嘗試以數位相機或數位錄影機拍下的畫面,洗成照片後,直接逕行舉發,將告發單及拍下的違規照片寄給違規駕駛人,違規駕駛人將被罰600元到1200元。
不過,黃嘉錄指出,目前警方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並未完全按照警政署規定的車輛與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之間「3公尺」的取締標準,而採取較嚴謹的認定標準,尤其是拍照逕行舉發,必須拍到車輛明顯「危及」行人,以減少爭議。
車讓人 不足3公尺罰1200
- 200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