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以下坐車沒安全椅 6.1起罰500

  • 2004-04-29
 (聯合新聞網 )六月一日起,自用小客車搭載四歲以下幼童未乘坐安全座椅將處五百元罰鍰。內政部警政署昨天指出,若幼童超過四歲不坐安全座椅,開車的長輩最好隨身帶著戶口名簿或幼兒健保卡,否則就得耐心等攔檢員警向戶政機關查詢。
 警政署解釋,取締幼兒未乘座兒童安全座椅,主要是希望父母能重視子女安全,其危害性不若酒後駕車等違規行為,因此不會刻意攔檢,而是當小客車在路口暫停時,員警以目視方式,如發現前座有年齡十分稚嫩的幼童,才會要求小客車打開車門查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強制乘坐兒童安全座椅必需四歲以下且體重未滿十八公斤的兒童,之前警政署曾多次反映,員警很難以單純目視判斷寶寶的體重和年齡,更強烈反對攜帶磅秤執法的方式。
 經過和交通部多次溝通,警政署決定,原則上不用體重做為取締標準,只要父母出示的戶口名簿或健保卡,證明子女年齡超過四歲即可放行,否則員警就必須當場透過無線電,透過戶政機關網站查詢寶寶的出生資料。
 為宣傳新制上路,五月廿四日台北縣警方將在轄內托兒所密集的地區進行勸導性取締,發給違規家長印有宣導規定的墊板,隨後各縣巿將展開為期一周的勸導宣傳期,六月一日起正式全面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