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師長居大陸 不得領月退

  • 2004-05-12
  (中廣新聞網)教育部今天表示,老師退休後,如果每年在大陸地區累計居住超過183天,將暫時停發月退俸,這項規定將追溯到三月一號。
 公務人員退休後,如果想要長期到大陸居住,將可能沒有辦法領到月退休金了。因應最新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教育部人事處星期二邀集包括陸委會、銓敘部、人事行政局等相關單位,研商訂定﹝支領月退休教職員赴大陸長期居住辦法﹞,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黃蓓蕾表示,初步確定,請領月退休金的退休教職員,如果退休後到大陸領取護照或設大陸戶籍,必須準備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採一次退,而沒有護照、戶籍,但一年累積居住大陸183天以上,則暫時停發月退,等到回國恢復台灣人民身分再一次補發。

 不過到大陸居住天數要怎麼查核,辦法是否強制,後續還要再訂定相關查證作業要點才能確定。至於教育人員退休之後,赴其他國家居住規定更嚴格,如果持國外護照,將根本喪失領取退休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