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強制汽車保險法修正草案

  • 2004-05-27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六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強制汽車保險法修正草案﹂,賦予保險公司通知續保的義務,如保險公司怠於通知,保險期滿後三十天內發生事故,一旦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公司仍應理賠。
 為有效督促繳納罰鍰,修正草案嚴格規定,因違反強制汽車法保險法而遭罰鍰者,在罰鍰未繳納前,監理機關將不受理汽車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若為限期繳納卻屆期未繳納者,則將移送強制執行。

 強制汽車保險法修正草案近日將送交立法院審議,待完成三讀後實施。

 根據行政院統計,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強制汽車保險法時,投保汽車數為三百八十三萬輛,九十二年底已增加至一千四百五十萬輛,增加三點八倍;理賠件數由三萬餘件增加至十一萬餘件,亦增加三點四三倍;理賠金額由新台幣四十六億元增加至一百二十五億元,增加二點七二倍。9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