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七日電)財政部保險司今天公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內容,其中參考德國法令增加的請求權停止規定,將使過去經常發生保險公司拖延給付,導致保戶權益受損的狀況不再發生。
保險司指出,根據民法規定,理賠請求權為兩年,也就是車禍發生後開始的兩年內,保戶必須申請理賠。不過,民法第 130條又規定,如果向保險公司開始申請理賠的六個月內,保戶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這六個月就得合計到兩年的規定內。
也就是說,如果保戶在車禍發生後的一年半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被保險公司無故推託了六個月,保戶也不知道要去法院訴訟,那兩年期限就屆滿,保戶也就喪失權益。
保險司指出,因為民眾不瞭解法令,這類的理賠糾紛層出不窮,多年來有不少保戶蒙受傷害,所以,儘管民法在請求權上沒有這類相關規定,保險司還是參考德國法令,提出這項修正,為慎重起見,行政院院會也委託專家學者進行評估,最後一致通過這項修正案,並於日前函送立法院審議。
未來這項修正案如果通過,只要保戶在兩年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兩年的時間計算就會暫時停止,一直到保險公司做出理賠與否的結論。如此一來,就算保險公司的結論保戶不滿意,保戶還有時間向保險司等相關單位提出異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也沒有拖延的理由。930607
財部:汽車責任險修正 理賠請求時間可凍結
- 2004-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