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涉嫌利用職務,冒用同事代號、密碼,將北區電信局建檔的用戶資料,洩漏給徵信社;北區電信局〔設計處〕工作員(張恭榮)因此不法獲利15萬多元。案件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依照「公務員圖利罪名」,判處被告3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而不法所得必須一併追繳。(陳鳳如報導)
近來屢屢傳出個人資料遭外洩事件,不過,由於法院判處被告刑度不高,引發外界議論紛紛。
但是,最高法院10號對一起公務員洩漏個人資料案做出確定判決,北區電信局設計處工作人員(張恭榮)因為具有公務人員身份,又犯下圖利罪,因此遭判處3年有期徒刑確定。
判決中認定,被告張恭榮明知道電信局所管理的電話用戶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是屬國防以外的秘密文書,如果不是司法、監察、治安機關基於職權行文要求,不可以查詢或外洩,不過,張恭榮卻從民國84年1月份開始,連續6個月利用操作電腦的機會,冒用同事的代號和密碼,將建檔的相關用戶資料列印,並且販賣給從事徵信業的朋友,總計獲利15萬多元,案件上訴經過最高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被告犯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所以判處他有罪確定。
電信局員工盜賣個人資料 遭判3年徒刑定讞
- 200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