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鄭大行/縣府報導
金門縣府昨日召開縣務會議,在四項提案中,討論通過「縣政府所屬行政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案」等三項提案,其中有兩案必須陳送中央核定或備查,另一案必須送議會審議。
該項會議昨日上午在第一會議室召開,由縣長李炷烽主持,副縣長楊忠全、主任秘書翁廷為、各局室主管及金寧鄉長李文俊等各鄉鎮公所主管均出席參加。會議共討論四項提案,包括「金門縣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金及管理使用辦法」、「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濟助自治條例」、「縣政府所屬行政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案」,以及「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其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在四項提案中,有關意外濟助的自治立法引起熱烈討論。在這項草案當中,增訂了「設籍滿六個月」的條件,並將酒醉駕車導致意外死亡的狀況排除在濟助範圍之外,審查制度上則新增了鄉鎮公所層級的「初審」。對已領取政府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的其他賠償、濟助或補助者,則不得重複領取,或僅能領取差額。
與會官員對濟助對象是否應排除「外來人口」,是否該沿用行政命令或自治立法有不同見解。消保官吳榮章認為,這項制度的用意在「救急」,倘若排除「外來人口」,在認定上、執行上容易造成困擾。觀光局長陳朝金則回顧制度的緣起,強調當初是為了替縣民辦理保險,在評估執行效益之後,認為改採意外濟助對縣民較為有利,才有這項制度的創設,他並建議若朝自治立法,應設有救濟制度。財政局長林德恭則認為,濟助金的財源百分之百來自於縣府自籌,中央一塊錢也不出,倘若沒有適當的門檻限制,勢必拖累縣府財政,建議以「居住天數」來過濾,並以「屬地為原則、屬人為例外」。主秘翁廷為則表示,最近審議的兩件個案,都是戶籍設在金門,人卻長期在台生活,意外事故的發生地也在台灣,准否之間確實讓審查委員有些為難。
環保局長蔡是民則強調,人在公門好修行,新竹縣也有類似制度,新竹縣政府刻意不走自治立法,甚至只訂了一項計畫,主要用意就是希望保持彈性。他強調,門檻該怎麼設計,該不該立法,應該從政策面來思考與決策。
由於大家意見紛歧,且事涉鄉親權益,李炷烽認為,既不能將法條訂得太死,造成法外的遺憾,也不希望因為行政命令造成行政裁量權的濫用,因此裁示暫緩研議立法事宜,但既有的行政命令則應按昨日會議討論重點擇日開會研商,做最適當的修正,以兼顧照顧鄉親的美意與社會公平正義。
除了意外救濟的自治立法暫緩、保留之外,昨日的會議也討論通過三項提案。其中「金門縣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金及管理使用辦法」,導因於建築法當中,「建築物須附設防空避難設施或停車空間」的規定。地區因房屋老舊,市區內的新建築也因腹地不足,強制規定設置這兩項設施,常造成業者與民眾的困擾,因此希望透過辦法的訂定,以「繳納代金」的方式來取代,縣府則以業者繳交的代金集中興建停車空間讓民眾使用。該案通過後,將依程序陳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人事室所提「縣政府所屬行政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案」,由於事前經過多次會議的協調與折衝,各局室多已有共識,昨日在會中並無太多討論,全案通過後,將陳送內政部與銓敘部備查。
金寧鄉長李文俊以及金沙鎮公所秘書王清良則提出墓政業務的權責劃分等問題。李文俊表示,公墓業務既已移交殯儀館負責,是否無主墳墓的相關業務也應由殯儀館接手?王清良則提醒,目前舊墓修繕的申請必須向殯儀館提出,並未知會鄉鎮公所,但濫葬的查察、處理卻又歸鄉鎮公所管轄,倘若事權不能統一,濫葬問題可能會成為都市發展的阻礙。蔡是民則提出地制法等相關法規,提醒當初將墓政業務從鄉鎮公所手中收回,是一項違法的作為,建議儘速檢討依法改正。
經會議討論,李炷烽裁示擇日邀集相關單位針對此議題進行討論。
會中討論的第四案,「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其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承辦的工務局表示,今年三月份曾函報內政部,而內政部營建署四月下旬函覆要求縣府針對條文內容再進行修正。經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再送縣議會審議,以完成立法程序。
縣務會議通過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等三項提案
- 200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