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銘義/台北報導 陸委會委員會議昨天討論通過國防部所擬「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在台單身亡故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作業規定」修正案,對因受傷或疾病無法來台請領者,增訂得委託在臺親友或受政府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民間團體代為領取,新修規定將由國防部儘速發布施行。
陸委會表示,為保障大陸遺族或法定受益人領受兩岸條例所定公法給付之權益,並杜絕冒領情事,原則上大陸遺族或法定受益人須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依規定提出申領,由主管機關核發給付。但這項規定自八十六年七月施行以來,屢有大陸遺族或法定受益人陳情,其因身體健康或領受之給付不敷來臺旅費等事由,以致無法來臺領取給付,建議彈性調整給付之方式,因此,兩岸條例修正時新增規定,明定大陸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有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或領受之給付與來臺旅費顯不相當等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進入臺灣。
陸委會並指出,為因應新增規定,兩岸條例施行細則亦配合修正。對於所稱特殊情事,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來臺,並有大陸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請領之公法給付單項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對於領取給付方式,增訂得委託在臺親友或受政府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民間團體代為領取、在一定金額以下得以匯款、或經主管機關認為適當方式等規定,以為執行依據。
國防部依據前述規定,擬訂修正草案,並增訂核定機關核定特殊情事之給付方式,及受理機關接獲核定機關核定免進入臺灣地區請領給付案件之作業程序。本案將由國防部儘速發布施行。
大陸遺族請領給付 不必親來台
- 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