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擬取消24週上限 衛署將邀專家再討論

  • 2004-07-10
 【中央社】 本報披露修正的生育保健法草案擬取消人工流產懷孕週數廿四週的規定,婦產科醫學界有不同看法,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林秀娟昨天表示,衛生署將再邀專家及機關團體討論相關內容。
 林秀娟指出,修正的草案將原本人工流產限懷孕廿四週內實施,改為若婦女因懷孕有生育危險,或胎兒有罹患現代醫學難以矯治疾病者,可依其自願實施人工流產,且沒有懷孕週數限制。這是行政院法規會的意見。
 林秀娟說,但若婦女經輔導後,認為懷孕或生產可能嚴重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正常生活者,必須經過三日思考後,依自願在十二週內施行人工流產,較現行條文嚴格。
 此外,修正草案將針對胎兒有罹患遺傳、罕見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病的可能,雖可透過醫學矯治,但婦女認為醫療或保護及教養費難以負擔,或因性侵害犯罪懷孕者,仍須維持在廿四週內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林秀娟說,修正案中增訂醫師為懷孕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前,應主動告知各種輔導諮商管道的利用方式供婦女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