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戰地政務期間被徵購目前廢棄無用之縣有土地民眾即起可申請購回

  • 2004-08-29
 金門記者陳麗妤/綜合報導

「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縣有土地,目前已無使用或廢棄使用之土地,即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前可申請購回」。金門縣政府基於地方自治精神,保障民眾財產權,經金門縣議會第三屆第十二次臨時會議決議通過,完成回復產權購回之法源依據。縣府呼籲,民眾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以免逾期而喪失既得的利益。

縣府表示,地區於戰地政務期間因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縣有土地,乃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總計徵購案件達六百九十七宗,惟申請購回者僅有一百一十二宗,占(總申請數)百分之十六。縣府說明指出,經過檢討,民眾因眾多不便因素,以致未能適時提出申請購回,縣府基於地方自治精神、保障民眾財產權,將此案提經縣議會審議,議會於第三屆第十二次召開之臨時會議決議通過之「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之增訂」完成回復產權購回之法源依據。

「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其條文乃是依據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取得之土地,管理機關(單位)實已無使用或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前向管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購回被徵收(購)之土地。申請購回土地之地價,得按收件日當期年度公告之土地現值計算。若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土地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購)時之價額購回。

並且,於申請期限屆滿前申請尚未申請購回之土地,期滿後公產管理機關(單位)得以「專案標售」,並通知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標售時,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以同樣條件具優先購買之權,倘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於接到通知或自公告日起十五日內無任何表示,亦同樣視為放棄。

而依法通過之增(修)訂條文,縣府表示,其乃延續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立法意旨,並比照二二八補償條例之延長年限,政府為了充分反應民意,並對戰地政務期間強制徵收購買或徵購土地作補償而增訂之,在申請人之條件、該申請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程序上,均有詳細說明。

依條文規定,申請人之條件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在規定期限內(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前),得檢附申請書,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若為繼承人,應多加附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格式可向縣府地政局索取),並加以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若不知土地之管理機關為何,民眾可逕向縣府地政局或縣府服務台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即可得知(該土地)管理者為何。

明瞭申請人條件規定以及該土地管理機關為何後,則可填妥申請書一份(可向縣府財政局公產課索取),並檢附被徵收、價購或徵購土地辦理移轉時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向該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管理機關在審查案件後,將通知不合規定者於三十日內補正應檢附資料,符合規定者,亦會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逾期仍未繳價者,視為放棄。縣府表示,若對申請書或相關申請事宜有疑問者,可電洽(○八二)三二五六三四、分機三○六呂小姐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