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許加泰/金城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企業領取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的地上物改良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因政府徵收土地發放的土地補償費或獎勵金,有不同的徵免規定,企業在辦理土地補償費或獎勵金的所得稅申報手續時,須注意不同的規定,以維護權益。
金門服務處指出,企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的補償費或獎勵金,可分成營利事業本身及股東二方面,財政部所作的規定包括:
一、營利事業單位因政府辦理區段徵收,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以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的獎勵金,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可以免納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單位因政府徵收土地取得的地上物改良補償費,則應列為其他收入,並在減除該地上改良物的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例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至於營利事業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的所得累積為盈餘,並分配給企業的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係屬股東的營利所得,應由營利事業的個人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的優惠。營利事業領取政府發放的徵收補償費或獎勵金,必須注意相關的課稅規範,並誠實列報。稅捐稽徵機關每年均會對徵收補償費的申報情形進行列管,被查獲漏報者將會受罰。
該處營業地址:金門縣民權路182號4樓,電話:323984;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民眾向該處洽詢。
企業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申報所得稅有不同徵免規定
- 200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