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起 公務員任滿二十年可自願退休

  • 2004-09-10
【中央社 記者黃文宗台北九日電】 為鼓勵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自願退休或資遣,考試院今天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將現行公務人員任職須滿二十五年始得自願退休規定調降為二十年;並於民國九十四年起開始受理。
 草案並新增規定,凡任職滿十年,年滿五十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均得辦理自願退休。
 行政院組織調整案以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為實施基準日。為希望各機關配合調整後業務職掌,以新組織名稱、編制展開運作;草案明定辦理自願退離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考試院秘書長吳英璋指出,經核定於政府改造組織調整基準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起一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公務人員,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俸給總額。
 至於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每延後一個月減發十二分之七個月的俸給總額;遞減至一年期滿,不再發給。以提升自願退離誘因。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曾由行政院會銜考試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函送立法院審議。
 九十三年六月公布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則規定,行政院應於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吳英璋說,因應政府改造需要,條例草案特別放寬受「特考特用」特考及格人員「調任」限制;使順利接受移撥,並規定移撥新職應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
 他指出,對接受移撥的公務人員,在任用、俸給、住宅輔購、福利互助、宿舍借住及訓練進修等各方面,均將給予周全保障。9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