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郭石城/桃園報導)馬防部黃姓陸軍下士,奉命勘查射擊靶架,未爆彈突爆炸,炸斷黃某右腳。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軍方管理有所欠缺,上午判決陸總部應賠償306萬餘元。
黃姓下士90年5月4日奉楊姓排長之命,與2位士兵至馬祖南竿福澳港,與連長會合。3人共同搭乘小艇至基地測驗射擊靶架,勘查靶位時,黃姓下士腳下爆彈突然爆炸,炸斷右腳踝及腳跟。
黃姓下士雖經輾轉送回三總急救,因右腳組織已壞死,致右膝下截肢,以因公一等殘撫恤,於90年6月退伍。
黃姓下士被爆斷腿時,原本已準備好報考大學,突發事故致他身心重創、無法參加大學聯考,翌年重新報考,才如願考取某私立大學。黃姓下士及家屬認為,爆炸肇因機關對靶場管理欠缺,提出7百餘萬元國家賠償。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結,法官認定基地留有未爆彈未清除,管理自有缺失,而黃姓下士因該未爆彈爆炸斷右腳,彼此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馬防部黃姓陸軍下士炸斷腿 國賠306萬元
- 200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