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保護投資人 祭出五措施

  • 2004-09-28
 【聯合新聞網 記者江今葉/台北報導】 大陸證監會昨(26)日公布「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應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以保護公開發行股票股東權益,此舉是中共當局近來為激勵股市推出的重要措施。
 這項意見稿徵詢將在10月15日截止徵詢。大陸的上市公司一般分為非流通股(指國有及法人服)與流通股,投資大眾買賣的屬流通股。證監會昨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這項形同「類別股東表決機制」、旨在保護流通股股東權益的徵求意見稿,希望有效刺激股市的用意相當明顯。

 這次規定內容包括,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維護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的知情權;推動和鼓勵上市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等五個方面。

 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增發新股、發行可轉讓公司債、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時、有重大資產重組,且購買的資產總值達到或超過公司帳面淨值的20%以上時、股東以其持有股權償還欠公司的債務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時、或其他對社會公眾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時,必須經由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才得以實施或提出申請。

 規定也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不得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方式危害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權益,否則將依法追究責任。

 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法佔用資金,或上市公司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者,在這些行為未糾正前,證監會不再受理公司的融資申請。若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在行為未糾正前,證監會不受理公開發行債券申請或其他需經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