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 薛孟杰/台北報導據了解,由於不少官士兵近來頻頻反應現行「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過於嚴格,而且包括「禁止與殘障人士結婚」「與華僑外國人士結婚需經總政戰局保防安全處審查核准」,可能有違背基本人權之虞,因此向人權團體投訴。儘管該項作業規定屬於行政命令,並沒有強制效力,但是為了避免爭議,國防部也決定從善如流,將在近期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修改具爭議性的條文,以落實軍中基本人權。
軍人結婚須先經過繁複申報並非新鮮事,但是基於軍人的職責與保防安全,不少官士兵雖迭有煩言,早年卻少有人跳出來爆料抗議,但隨著時代的演進,軍中也逐漸落實基本人權,雖然「軍人婚姻作業規定」並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但是不少官士兵還是擔心貿然違抗,萬一遭檢舉將可能影響工作與升遷,因此向人權團體爆料,希望能夠修改不合時宜的規定。
根據國防部在民國93年2月所發佈的最新版軍人婚姻作業規定條文,除規定各級軍官結婚必須先經過其長官核准,並向國防部部本部、軍醫局、眷服處等多個單位登記外,最備受質疑的條文包括,現役軍人如果是入贅結婚,軍方雖不會限制,但是要在婚姻報告表中註明入贅,如果因故遭到停職的軍官,則必須要等到復職後才能夠考慮結婚。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必須依照其所檢附的體檢表接受審核,如果有重大痼疾、如性病、精神病、惡性腫瘤、心臟病及癩病或身體「殘廢」與畸形者應該由呈報單位事先疏導勸阻。相關人士也表示,從條文仍沿用「殘廢」而非現在通行的「殘障」,不難看出該項條文的「歷史」,確實有修改的必要。
軍方上午則坦言,軍人婚姻作業規定雖不是法律命令,許多條文在目前部隊中也早已經「未按規定辦理」,但是官士兵反應部分條文違背社會現狀與時代潮流確為事實,因此軍方也已經決定從善如流,在近期內刪除不合時宜與違背人權的條文,至於其中牽涉保防規定的相關條文,則因為稍具敏感性,必須由層峰決定是否刪除或修改。
禁與殘障者結婚 軍人投訴沒人權
- 200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