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 鄭任汶/台北報導民進黨(新聞、網站)持續進行追討國民黨(新聞、網站)產行動!立院民進黨團今日將在中常會提出更新版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該案重要精神之一,在於修改第4條條文,重新以動員戡亂時期之結束,即民國80年5月1日作為追討不當利得之回溯日;另外為防止脫產,也增列認定交易無效之回溯條款。
黨團指出,國民黨所以能將政府公產轉為已有,是動員戡亂時期黨國一體之特殊現象,無論國民黨於該時期取得處分政府公產是否有特殊必要,但動戡時期結束之後,國民黨即應加以返還,而不應該繼續出售得利。
黨團強調,雖然國民黨在動戡時期結束後,仍長期執政,但當時政府並未向國民黨提出返還財產的要求,國民黨甚至以公共財產出售所得,來作為政黨運作的經費?因此才提案修改追討不當利得之回溯時間。
提案中,對於原本追討黨產的對象,除了原有的政黨本身所持有財產之外,原條文對於政黨之附隨組織,只限定在,獨立存在而由特定政黨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民進黨認為,國民黨財產之大宗已多為公司法人所持有,規定過於侷限,因此提案修正,將條文刪除「非營利性」四個字,亦即,若根據新修正條文,追討對象將擴及國民黨所控制的所有公司法人,包括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之團體或機構。
另外,為了追溯國民黨這幾年以來的惡意脫產,此次也增列認定交易無效之回溯,在第4條中增加,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財產,於民國80年5月1日以後處分財產者,都應該追繳其價額,同時,凡於民國93年3月10日財政部發布政黨取得財產之協商處理原則分送各機關實施之日期以後,被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之不當財產,皆認定為無效。
追討黨產 民進黨往前回溯
- 200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