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 王超群/台北報導股市翻雲覆雨,不少投資人仰賴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指點迷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日指出,投資人如利用投顧公司建議的資訊造成投資失利,並不能依消保法規定求償。但投顧業者自擬的「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加重投資人責任或免除業者責任條款,投資人得依民法主張該契約無效。
證期局接到不少投資人投訴指稱,坊間投顧公司不論是一般諮詢或代客操作,往往在投資失利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後不願認帳,消保會研議後指出,投資人不論是法人或自然人,其與投顧公司間的交易行為均屬「有價證券相關研究意見或推介建議」,多為繼續經營事業或獲取金錢利益之訊息再用於投資之用,換言之,消費行為中「不再用於生產」的定義與此不合,所以投資人對投顧公司不能依消保法規定要求投資失利時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買賣股票投資人 不適用消保法
- 200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