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 勞委會法規會討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確定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之雇主才須強制提撥,勞工可以選擇自行提撥方式儲存退休金。
針對這項規定,全國九百萬勞工,僅適用勞基法的五百七十餘萬受雇勞工必須強制提撥。而像小吃店、家事服務業、社會服務業、學校雇用工讀生、國防事業勞工、法律及會計服務所雇用之律師和會計師、藝文業、人民團體(政黨及勞工團體已指定適)等,都排除適用。
政府單位雇用近四十萬約、聘雇及臨時人員也因不適用勞基法,政府不須替他們提撥退休金,也將無法享有老年安養保障。
有關雇主提撥率部分,母法僅訂定雇主提撥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細則增列百分之六為下限,雇主可視情況調高。勞動條件處長李來希指出,除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爭取更高提撥率可僅適用工會會員,以及雇主認定該員工對事業單位有特殊貢獻者,以專案向勞保局說明,給予個別勞工更高提撥率外,應以相同提撥率為原則。
另外,個人帳戶與年金保險轉換部分,據指出,會中部分委員認為,個人帳戶與年金制轉來轉去,增加雇主作業不便及行政成本外,也與立法「個人帳戶為主、年金為輔」相違,但也有委員支持轉換,最後增列轉換「閉鎖期」規定,個人帳戶及年金保險轉換,提撥期間不得低於兩年。
李來希說明,原選擇個人帳戶制的勞工離職後再就業,如想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且要結清個人帳戶內金額時,該名勞工的個人帳戶提繳年資必須要滿二年才得轉換。
母法規定,退休金須達六十歲才能領取,細則增列,如果連續失業並領取失業給付滿六個月;家庭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遭逢緊急危難,急需救助;勞工終身不能從事工作,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取一、二、三等殘障給付者,可提前請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新制將於明年七月一日實施,除細則外,還有勞保局組織條例、退休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等十五種相關法案須修訂配合。
約聘雇人員退休金 政府不須提撥
- 200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