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綁大選 國親律師團:高院曲解刑法146條

  • 2004-11-06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五日電)針對高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訴原告敗訴,中國國民黨(新聞、網站)和親民黨(新聞、網站)律師團今天表示,高院就「公投(新聞、網站)綁大選」及三一九槍擊事件等部分,曲解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顯見這項判決違背法令」。
 高院就公投綁大選、三一九槍擊事件、槍擊事件後的不實渲染、製造謠言及啟動國安機制部分,均認上述行為並非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的非法行為,因此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從而也不構成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當選無效事由。

 國親律師團主張,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稱的「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應採「廣義解釋」,即當選人一切違法的行為或手段,對於有投票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有所影響或妨害的行為均應屬之,這可參考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立法理由說明中,明白表示就本條採概括式規定,而非採列舉式的立法方式,目的在於避免掛一漏萬,難以嚴密,即可清楚明瞭。

 國親律師團認為,另外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稱的「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指使投票的結果發生不正確即已足夠,而不是以整體的選舉結果是否有所改變或有改變之虞為其要件。

 國親律師團表示,高院認定即使有選民有因被告的上述違法行為而改變其投票的意向,但也可能有選民因此而將選票改投給原告,因此無法認為選民的自由投票意志有喪失,難以認定選舉結果有何不正確。

 國親律師團說,高院這項看法,顯然是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稱的投票結果不正確與整體選舉結果的不正確混為一談,因此高院上述見解顯屬有誤。

 國親兩黨在高院昨天宣判後,已表明要提起上訴。9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