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選戰賄選傳聞不斷地檢署鐵定要辦

  • 2004-11-20
 金門記者李增汪/專題報導

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在下個月十一日舉行投開票,金門縣這次計有四位候選人登記角逐,在選情逐漸加溫、競爭相形激烈同時,坊間賄選傳聞又再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職司選舉查察工作,除了成立有選舉查察聯繫中心和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外,十二月一日也將由檢察官率同警、調相關人員進駐金湖、金城、烈嶼警察所成立「抓賄霹靂小組」,以全力偵辦和查察賄選,來端正選風。

鑑於每到選舉,賄選傳聞不斷,為端正選風,達成選賢與能的目標,金門地檢署檢察長蔡瑞宗除了呼籲大家踴躍檢舉賄選,並請候選人支持反賄選,以讓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在乾乾淨淨中順利完成。

蔡瑞宗指出,金門地檢署為執行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查察,除將陸續推出相關反賄選電子文宣廣告、媒體報導宣傳、張貼懸掛反賄選標語,並於十一月三十日舉辦一場大型的反賄選車隊遊行宣導活動,將動員地區檢、調、警共同參與,並前往各候選人競選總部拜會和致送反賄選一封信,希望各候選人支持乾淨選舉,杜絕賄選,讓政治更清明。

他指出,檢舉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賄選者,最高可獲得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高額獎金,賄選案件的檢舉獎金無需等待終審判決確定,只要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即可發放獎金四分之一,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再發放獎金四分之一,將來就算終審改判無罪確定,也無須歸還領取的獎金,希望藉由宣導,鼓勵全民踴躍檢舉賄選,端正選風。

蔡瑞宗表示,依據選罷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對行賄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選罷法第八十九條就候選人受賄罪也規定,受賄者須為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對收受賄賂之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所收受之賄賂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而對於投票權人行賄罪方面,蔡瑞宗指出,依據選罷法第九十條規定,行賄人須對有投票權人為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對行賄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蔡瑞宗也指出,行賄人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依據選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對行賄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另外,在包攬賄選罪方面,包攬人意圖漁利,包攬對候選人行賄、候選人受賄、對投票權人行賄、對團體機構行賄等行為,依據選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包攬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蔡瑞宗也指出,依據刑法妨害投票處罰條文一四三條規定,在投票受賄罪方面,有投票權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受賄之有投票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規定之罰金刑已提高十倍)

至於投票行賄罪方面,蔡瑞宗指出,依據刑法第一四四條(選罷法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設有較重處罰之規定適用時應注意)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犯罪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金門地檢署設置的檢舉專線電話為:082-325090、082-325192;專用傳真機:082-328398;檢舉專用信箱:金門郵政第三十號信箱。

記者李增汪/金城報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快速有效打擊賄選、暴力介入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十二月一日在金湖、金城、烈嶼警察所成立三組「抓賄霹靂小組」,將有檢、警、調相關人員進駐,以快速有效針對賄選、暴力介入選舉,第一時間加以偵辦處理。

金門地檢署指出,金門縣警察局轄下依鄉鎮行政區設置五個警察所,並無警察分局之編制,加以地檢署人力有限,僅有一位主任檢察官及二位檢察官,爰依金門地理位置,於金東(含金沙鎮、金湖鎮)之金湖警察所、金西(含金城鎮、金寧鄉)之金城警察所及離島之烈嶼警察所成立三組「抓賄霹靂小組」,以快速有效打擊賄選、暴力介入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

「抓賄霹靂小組」將在十二月一日正式掛牌進駐,進駐人員包括檢察官、調查人員和警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