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白米炸彈男子送檢方複訊 檢警認應有共犯

  • 2004-11-27
 【中央社 記者陳亦偉、孫承武台北二十六日電】 檢警偵辦大台北地區犯案年餘的「白米炸彈客」,在男子楊儒門到案並比對DNA相符後,全案取得重大突破;但專案小組根據嫌犯投書媒體信件、扣案電腦、指紋比對等事證,認為所謂「白米炸彈客」應是一多人集團,專案小組傍晚將把楊嫌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釐清案情。
 檢警表示,認為全案尚有其他共犯的疑點,包括:一、曾在爆裂物放置現場上採得四枚清晰指紋,但經比對卻與楊儒門不符;二、媒體接獲自稱白米炸彈客的投書上,用詞均為「我們」,不然就是「斥堠、通信、前觀」等軍中一組突擊人員的稱呼;三、十六起所謂「白米炸彈客」的爆裂物製作手法不盡相同。

 目前檢警確認的事實,包括:一、今年十月十一日在捷運台北車站男廁的「白米爆裂物」,爆裂物上所附的一罐養樂多上有楊嫌的唾液反應;二、檢警昨晚連夜赴基隆楊嫌家中搜索,查扣到的釣魚線、鉛鎚、「純喫茶飲料罐」、郵票等,與其中多起「白米炸彈客」有高度關聯;三、楊嫌的電腦近日被重灌,疑為湮滅證據;四、楊嫌筆記內有疑似教學製作炸彈的內容。

 依照檢警現階段研判,楊嫌是涉及白米炸彈案的對象之一,但沒有跡證能證明,楊嫌就是「原始」的白米炸彈客,或是只有他一人,因此檢警在中午將楊嫌從台北市警局特勤中心移至台北市刑大進一步偵訊,傍晚再移送至台北地檢署複訊。

 楊嫌所犯的罪包括:刑法151條妨害秩序罪、186之一條不法使用爆裂物罪、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但檢方不排除以刑責最重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最重可處死刑)進行認定,由於楊嫌所犯罪刑不輕、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檢方將楊嫌聲請羈押的可能性相當高。9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