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記者馮昭台北二十八日電】 為解決溫泉(新聞、網站)區違建問題,交通部和內政部日前協商後獲初步共識,將在不影響水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前提下,放寬地方政府依溫泉區特性,自訂建物和土地彈性管理規則,讓部分發展較早的溫泉業者合法納入管理。
台灣溫泉資源豐富,但溫泉法立法後遲遲未能施行,主要原因是溫泉法授權訂定的子法多達十三項,分屬三個不同部會主管,其中又以溫泉區土地和建物管理辦法涉及問題最複雜,甚至有溫泉業者醞釀在溫泉法上路前就推動修法。
近年國民旅遊(新聞、網站、商品)蓬勃發展,泡湯(新聞、網站)已成為可全家大小共享的旅行類型,但目前僅北投、四重溪和關子嶺等溫泉業者合法多於非法,即使是烏來、寶來、不老等知名溫泉區,只有少數合法業者,大多數因建物問題,遲遲無法取得執照。
交通部官員表示,溫泉法並未排除適用建築物管理規則等法令,如果按照現行法令,溫泉區大約只有百分之二十業者有機會合法。鑒於各溫泉區地質條件不同,交通部和內政部協商後同意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放寬地方政府依當地特性訂定彈性規則,讓部分業者取得合法執照,納入管理。
不過,官員強調,即使是放寬管制,也不可能讓現有業者百分之百合法化。彈性放寬的前提是水源和公共安全,例如谷關有些業者將建物蓋在行水區,則絕不可能就地合法。931128
溫泉區違建擬放寬 地方訂彈性管理規則
- 200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