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陳麗妤/縣府報導) 為慰勞臨時人員的辛勞,以及該等人員的反映希望增列慰勞假,縣府根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給假規定」核定增列「慰勞假」,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每年給十天慰勞假。
根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給假規定」,給假項目計有事假、病假、婚假、娩假、喪假等,並無慰勞假。縣府有鑑於臨時人員工作辛勞,基於加強照顧臨時人員生活、激勵工作士氣,以期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核定增列「慰勞假」。
各機關依規定僱用之臨時技工、臨時工友、按月支固定薪之臨時人員,但不含以日計酬、論件計酬之臨時人員等之臨時人員,依照核定增列之「慰勞假」規定,臨時人員在同一機關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給慰勞假十日。
在「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給假規定」給假項目中,事假每年准給三天,而服務未滿一年者,依僱用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一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病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惟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若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仍應依約解僱。
婚假則為一星期,娩假分為產前假、分娩假與流產假。產前假,於分娩前准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分娩假,准給娩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准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准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准給流產假十四天,並應一次請畢。
喪假,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天;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准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准給喪假三日,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惟應於僱用期限內實施。凡請以上之假逾限者,均應按日扣除其報酬。
臨時人員若因故無法上班時,除情況特殊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簽請主管核准,臨時技工、工友送庶務單位登記,其餘人員送人事單位登記。臨時人員每日上、下班應親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或打卡。工作性質特殊若有擅離工作崗位、請假有虛偽情事、未依規定簽到、簽退或打卡、查勤不在崗位、無正當理由等情事之一者,以曠職論。曠職應按日扣薪,若曠職日數當月份累積超過十分之一者,應予解僱。
金門縣府核定增列臨時人員慰勞假
- 200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