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劉淑婉/台北報導】 為有效遏阻名人代言廣告過於泛濫的弊端,公平會上午通過「薦証廣告規範草案」,首度納入名人代言廣告時,若廣告不實,代言人將與業者同樣遭公平法的裁罰,並連帶負民、刑事責任。同時,若名人代言廣告時,未親身使用或試用過該商品,廣告中也要說明,否則也算違法。
名人代言廣告,若實際上可能是該廣告商品的投資人,或者可藉由商品的出售抽取一定比例佣金等,草案明訂,該關係若足以影響其薦証的價值或可信度時,必須在廣告中明確告知消費者。
薦証廣告規範草案適用的對象包括名人、專家和一般消費者,外國人也一併適用。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表示,上述草案將在近期內邀集各界舉行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預計三個月內可以正式上路實施。
草案明訂,薦証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下,薦証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者,除依法可能與廣告主同負民、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 若薦証者是以廣告薦証為主要業務活動,並經常從事薦証行為者,或薦証者本身就是其所薦証商品的提供者,都將依公平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廣告不實 代言人要罰
- 200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