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免徵燃料費及牌照稅吳立委將全力支持通過二讀

  • 2005-09-29
 金門記者蔡家蓁/綜合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日中午一讀通過「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3項條文為「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同時決議本案毋須交由政黨協商,逕付院會二讀。

立委吳成典辦公室昨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原第3項條文為「計程車客運業得比照大眾運輸事業,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政府卻以『得』字,對計程車客運業免徵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遲遲不予辦理。

吳成典強調,他在民國91年當選立委之初,即結合秦慧珠、吳敦義、黃義交、陳學聖等29人,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91年5月6日初審「大眾運輸發展條例」時附帶決議:交通部應於「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中,將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計程車列入「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適用對象,並應於91年7月以前完成修訂實施之;該附帶決議並經交通部長林陵三當場同意,唯因有『得』字,而讓政府有彈性處理的空間。

吳成典將於院會進行二讀時全力支持本案通過,同時也要求交通部儘速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適用對象增訂為:「四、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計程車。」以使提供大眾運輸服務之計程車從業人員亦同享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