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立委吳成典提案 五年內銷毀殺傷性地雷

  • 2005-10-12
 (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六日電)對於金馬外島排雷問題,立法委員吳成典今天提出「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草案,內容規定國防部為主管機關,未經許可,不得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除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外,所有殺傷性地雷應於五年內銷毀。

 新黨籍立委吳成典(金門縣)表示,他的提案獲得國民黨籍立委曹爾忠(連江縣)等四十一位立委連署支持,今天送達立法院議事處成案,希望在這個會期獲得三讀通過,讓外島排雷有法源依據,金馬民眾澈底遠離地雷夢魘。

 吳成典指出,海峽兩岸對峙期間,政府在金門、馬祖地區海岸線,大量埋設殺傷性地雷,雖然成功遏阻了敵人的登陸,但如今戰爭已遠,大量埋設的地雷卻阻礙了地方的發展,持續對人員構成傷害,不定時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他說,今年四月間,金門縣政府為了民生用水的需要興建下湖人工湖,委商清除週邊海岸埋設的地雷,結果清除出的地雷遠比軍方提供的數量高達數十倍,排雷過程中又不幸發生雷爆,造成來自非洲辛巴威的排雷人員兩死一傷的慘劇,爆炸威力波及附近民宅,應正視地雷存在的問題。

 吳成典指出,國際間有超過一百二十個國家簽署「渥太華條約」(THE OTTAWA TREATY),其中包含了三十三個地雷生產國,成功達成了「人員殺傷地雷」的禁用,反雷已成世界潮流。

 吳成典研擬的「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草案,共有十一條文,內容重點是:規範國防部為主管機關;未經經許可,不得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其他所有殺傷性地雷應於五年內銷毀,其銷毀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未遂犯罰之。

 條文草案也規範,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的剷除,應於五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主管機關未能於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相關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准展期。

 此外,條文草案也規定,因政府使用、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至條例施行前發生者亦同,但因敵對行為所致的傷亡或財物損害,或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律獲得賠償、撫卹、慰撫或補償者,不予補償,補償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