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地區自來水價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提前反映比照台灣本島前年度平均水價收費,不再事後辦理退費,以符離島建設條例制定照顧當地居民之美意。
離島建設條例於民國八十九年公布施行後,金門的自來水價格依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係比照台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據自來水廠表示,目前作法係由水廠依照該廠原訂水價結構先行分段收取,平均費率約每度十六點五元,待年度結束後,於次年由經濟部水利署,依據台灣本島該年度之平均水價費率予以核定,若自來水廠因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則由經濟部水利署審核後,於次年編列預算撥補之,待補助款撥付水廠之後,水廠再依據應退差額,計算後逐一核退給用戶,依此時程往往今年之用水,用戶需二年後才能享受領回差價之補貼,民眾無法立即感受比照台灣低廉水價之立法美意。
據自來水廠表示,地區水價比照台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係溯自八十九年開始實施,按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台灣本島每年每度平均費率為十點零六元至十點三二元不等,較金門地區平均水價每度十六點五元約低六元,八十九年度水價差額補貼水廠係於九十二年度始辦理退費,而九十年則於九十三年度辦理退費,九十一年於九十四年度辦理退費,九十二年將於九十五年度辦理退費,由於各項費率及實際虧損撥補數,需待年度結束後始能確定數額,並據以編列預算,故退費期程約需在二年後始能完成。
鑑於此種退費作業方式略嫌遲緩,民眾無法立即感受比照台灣低廉水價之立法美意,且退費作業所花費人力龐大,並不符成本效益,為符離島建設條例制定照顧當地居民之美意,水廠業報奉縣政府核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金門地區水費將直接比照台灣本島平均費率為收取,但考量當年度台灣本島水費平均費率尚無法得知,故將以前年度水費平均費率為依據(以後年度類推),使金門地區民眾即時享有水價折扣,無需再等待二年後辦理退費。
金門自來水廠廠長翁自保指出,金門地區受地理環境影響,無河川巨流,年降雨量又不足,致原水水質不佳,供水處理成本較台灣本島為高,按金門地區水價,目前比照台灣本島每度收取僅十元左右,相較於水廠售水成本每度三十至三十四元,平均每度水廠已虧損補貼用戶二十至二十四元。依台灣本島平均費率為水價收取標準,雖不敷支付水廠供水成本,但翁自保表示,民生基本用水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一切以人民福祉為考量,未來營運虧損將全額由政府自行負擔,但翁自保也呼籲,地區水資源來之不易,大家應愛護水資源,珍惜水資源;有水當思無水之苦,未來大家更應建立水經濟的正確觀念。
金門地區自來水價提前反映比照台灣本島前年度平均水價收費
- 20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