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為照顧地區年老鄉親,金門縣府自民國八十五年起發放敬老津貼,為讓鄉親更明瞭發放經費相關問題,昨日社會局特別再度提出說明。
社會局表示,地區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發放敬老津貼,凡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給三千五百元,八十七年七月起提高為每人每月六千元。
中央內政部雖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凡六十五歲以上符合條件者,每人每月發放三千元。不過也訂下若干排除條款,包括: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領取軍人退休俸、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這些情形都不能領取敬老津貼。
金門縣府為全面照顧,地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均予發放,並無排富等相關限制,但考量到縣府經費有限,且老年人數激增(至今年底已近萬人),為全面提昇福利服務,故仍維持發放六千元,並將有限經費致力於老人其他福利服務項目,諸如獨居老人送餐服務、獨居老人緊急救援、老人居家生活照顧服務、老人假牙補助、老人學苑開設等。縣府並重申,相關經費都用在全體縣民的社會福利項目上,鄉鎮公所、縣府各承辦人員都認真執行,絕無中飽私囊,縣府也會繼續推動社福工作,以完善對鄉親的照顧服務。
金門敬老津貼一切照章發放
- 200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