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將依法處罰

  • 2005-12-18
 (金門記者許加泰/金城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近來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發現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仍相當嚴重,該處主任邱森祥表示,營業人進貨未取得合法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進貨總額5%的罰鍰。

邱森祥指出,該處近來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發現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仍相當嚴重,營業人均以無法取得進貨憑證作為短漏開發票之理由,他表示依相關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均應取得下列之原始憑證:1.向營業人購買者須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2.向個人進貨者,應取得載有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等收據。邱森祥強調,營業人進貨未取得合法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進貨總額5%的罰鍰,另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者除補徵5%營業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1-10倍罰鍰。若於金門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仍須按銷售總額5%處罰,一年內連續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他表示,該處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該處秉持愛心辦稅,再次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若發現有未依規定情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