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府訂定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 2005-12-19
 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為辦理寄養業務需要,經訂定有「金門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以提供需要之兒童、少年和寄養家庭寄養的相關辦理事項依據。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的訂定,金門縣政府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的。金門縣政府為辦理寄養業務需要,得辦理下列事項,包括:寄養業務之策劃、推廣、評鑑及表揚。寄養業務人員之訓練。申請寄養案件之調查、審核及處理。寄養家庭之召募、調查、審核、授證及訓練事宜。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及少年關係之輔導及調整。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及少年親生家庭之聯繫。寄養兒童及少年及親生家庭之輔導。寄養兒童及少年之轉介安置及個案輔導。寄養兒童及少年個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蹤輔導。寄養費用之籌編及核撥。其他全縣性之兒童及少年寄養事宜。

金門縣政府指出,寄養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金門縣政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工作區域、工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質及委託期間。

金門縣政府指出,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家庭寄養: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需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需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兒童及少年。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五、少年法庭裁定責付主管機關之兒童及少年。六、少年法庭裁定應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前項第二款之寄養得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向金門縣政府申請;第四款之寄養得由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向金門縣政府申請;其餘各款之寄養由金門縣政府辦理之。

金門縣政府指出,寄養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寄養期間主管機關應辦理寄養訪視,第一次應於寄養第一個月內為之,嗣後每半年至少訪視一次。但延長寄養期間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兒童及少年於寄養期間、主管機關或受託單位應安排其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前往探視。屬緊急安置個案,其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金門縣政府表示,寄養家庭應具備條件如下:一、雙親家庭,須符合下列各目:(一)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者。(二)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者。(三)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四)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五)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二、單親家庭,須符合下列各目:(一)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二)符合前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者。三、專業寄養: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者:(一)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二)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申請為寄養家庭,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其本人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有配偶者應檢具配偶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向金門縣政府或受託單位申請,經金門縣政府審查合格並訂立契約後,始得接受寄養。寄養於親屬家庭者,由金門縣政府斟酌實際需要辦理,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金門縣政府指出,每一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子女,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之兒童、少年為兄弟姊妹關係者,不在此限。寄養兒童及少年如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寄養家庭安置人數以二人為上限,並以家中無未滿六歲以下之兒童為限。

至於寄養家庭應負下列義務:一、注意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並同時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單位。二、定期向主管機關或受託單位提供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個案狀況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或受託單位可請其提供兒童及少年之個案狀況。三、瞭解及教導寄養兒童及少年之行為,以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四、輔導寄養兒童及少年對寄養家庭生活之適應,以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並教育輔導回歸正常家庭生活。五、提供寄養兒童及少年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之協助,以加強其生活及知能教育。六、寄養費之妥善應用。七、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照顧。

金門縣政府表示,寄養家庭遷移時,應通知主管機關或其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不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由金門縣政府註銷其登記。寄養家庭終止或放棄提供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金門縣政府或受託單位申請註銷登記。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寄養家庭有下列情事一者,金門縣政府或受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金門縣政府指出,寄養費之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以中央主計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之二點二倍計算。二、少年以中央主計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之二點五倍計算。三、寄養之兒童及少年如為發展遲緩兒童或輕度身心障礙者,寄養費提高為一般寄養費用之一點一倍。四、寄養之兒童及少年如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寄養費提高為一般寄養費用之一點二倍。五、寄養之兒童及少年如為重度或多重身心障礙者,寄養費提高為一般寄養費用之一點四倍。前項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服裝費、衛生保健及教育費。

而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寄養費,應由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但縣府應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

金門縣政府表示,依這項辦法所寄養之兒童及少年,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與金門縣政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得辦理寄養。但屬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