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蔡家蓁/議會報導) 金門 縣議會昨日三讀通過「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案,明定家有三歲以下幼童、十二歲以下身心障礙兒童的專職媽媽,每個月可領取新台幣三千元以上、最高六千元津貼,預計將有三千多位地區的專職媽媽受惠,縣府表示,這項德政最快將於今年二月公佈實施。
金門縣議會第三屆第二十三次臨時會昨日上午召開,會中有關縣府所提的「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草案,備受各界關注,議員們都對這項政策相當讚許,議員也提議,應當將家中有十二歲以下的身障兒童家庭納入,方符合照顧弱勢的立意。
「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二次臨時會(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召開)已完成分組審查,當時審查意見將草案做了些許修正,像「草案條文凡『六足歲』皆修正為『三足歲』。設籍本縣『三年』以上,皆修正為『五年』。第八條條文修正為『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實施。』,而此次第二十三次臨時會,則擴大照顧範圍,將身心障礙者家庭也一併納入。
根據這項自治條例,設籍金門縣全職在家照顧三歲以下子女的婦女發給津貼,但為使社會福利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申請對象的資格還有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家庭總收入及總資產有適度設限、並訂有相關設籍要件。
金門 縣府社會局表示,本縣現有一百零五位年齡在十二歲以下的身障兒童,經扣除一些資格不符或是有不動產與收入者,尚有八十多位,所需經費約三百多萬,加上先前初估的三千多位地區的專職媽媽,所需的預算約為五千多萬元。縣府社會局表示,最快今年二月可望公布實施。
社會局表示,為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增進親子關係,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特別制定該條例,對全職在家照顧三歲以下子女之婦女,發給津貼。
該條例草案中,發給之照顧津貼金額標準暫訂為,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三千元;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五千元;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六千元。
在該案中,有關設籍規定為,現設籍金門縣之婦女,並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一、該自治條例施行前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且其所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但夫妻之一方曾遷出金門縣者,依第二項之規定。
二、該自治條例施行前夫妻之一方曾設籍金門縣,於該自治條例施行後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五年以上,且其所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
三、於該自治條例施行後因出生而設籍金門縣,於申請該津貼時,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五年以上,且其所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
其中,外籍與大陸新娘為弱勢族群,因此,不受設籍金門縣之限制,只要先生設籍金門縣滿五年即可獲得津貼補助。
關於家庭的總收入或總資產,也規定必需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金門議會通過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
- 200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