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工商綜合區金門分配二十公頃受理推荐申請

  • 2006-01-15
 (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經濟部公告受理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之推薦案件,受理期間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次公告受理推薦之可供申請面積,金門縣分配總量為二十公頃。

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指出,經濟部公告受理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之推薦案件,在工商綜合區可供申請面積方面,目前台灣地區二十個生活圈之分配總量,合計共九百公頃。經濟部也公告有工商綜合區可供申請面積表,表列可供申請面積係截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底止。本次公告期間內之實際可供申請面積應以表列面積扣除期間內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所推薦面積之餘額為準。

金門縣府建設局指出,經濟部訂定的「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訂定目的在於為輔導民間企業投資工商綜合區,促進產業升級,推動振興經濟方案。主要設置的目的,則為配合整體經濟發展,促進商業、服務業現代化;健全產銷通路,提昇國民生活水準;配合各生活圈之建設,公平有效運用土地資源;配合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促進城鄉均衡發展,並健全都市發展。

工商綜合區之基本方針如下:(一)工商綜合區之設置應考量台灣地區二十個生活圈之發展需要,依據各生活圈之人口規模及中心都市之特質,於生活圈中心都市邊緣、交通便捷區域規劃設置。(二)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應考量環境特性及兼顧環境保護目標。(三)工商綜合區之設置採開發許可原則,以落實整體開發構想。(四)工商綜合區應與人口、產業相互配合,並結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縣(市)綜合發展計晝。

金門縣府建設局指出,工商綜合區之定義,指的是都市近郊之交通便利地區,在一定範圍內之土地,依其區位與當地發展需要規劃設置,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或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劃定為特定專用區,供下列一種或數種之使用,並得以平面或立體方式規劃:(一)綜合工業:指提供試驗研究、公害輕微之零件組合裝配或與商業、服務業關聯性較高之輕工業使用者。(二)倉儲物流:指提供從事商品之研發、倉儲、理貨、包裝或配送等使用者。(三)工商服務及展覽:指提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旅館、會議廳及商品展覽場等使用者。(四)修理服務:指提供汽機車修理服務、電器修理服務及中古貨品買賣等使用者。(五)批發量販:指提供以棧板貨架方式陳列商品之賣場,並得結合部分小商店之使用者。(六)購物中心:指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之使用者。

申設要件方面,工商綜合區應進行整體規劃,並落實環境保護,其申設要件如下:(一)工商綜合區之推薦總量面積合計以不超過九○○公頃為原則。(二)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之最小面積,除下列情形外,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五公頃,在都市計畫範圍外為十公頃。其跨越都市計畫範圍內、外者,其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面積之二倍與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超過各該規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外之最小面積。ぇ單獨申請供倉儲物流使用者,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一公頃,在都市計畫範圍外為二公頃。え單獨申請供批發量販使用者,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一公頃。ぉ位於金門、馬祖等生活圈之申請案,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零點五公頃。お位於澎湖生活圈之申請案,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一公頃,在都市計畫範圍外為二公頃。(三)各推薦總量面積雖尚有餘額,但受理推薦後將超過該推薦總量面積一成者,應降低該申請案之開發面積至不超過該推薦總量面積一成或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六公頃以下,都市計畫範圍外十二公頃以下。(四)工商綜合區內應劃設道路、停車場、生態綠地、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

申請程序上,商業主管機關、事業興辦人、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得勘選一定地區土地,擬具申請推薦相關文件,於取得經濟部推薦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建造執照。

至於推薦之審查方式及內容,為辦理工商綜合區申請案之推薦,經濟部得定期公告,受理開發人申請,並邀請各級政府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設置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就申請案對經濟發展之需要性與計畫之可行性加以審查,並將結果通知開發人。

金門縣府建設局指出,開發人所勘選一定地區之土地,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由所在面積較大者受理申請開發許可及建築執照。而除本要點規定外,位於山坡地者,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位於海埔地者,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辦理。開發人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若以農業用地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者,開發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訂定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而本要點實施前已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或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議或向經濟部申請推薦者,得依原辦法或要點規定辦理,開發計畫若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