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大陸搶註侵權救濟

  • 2006-01-17
 【中央日報 中央社.臺北訊】  部分臺灣名產商標在中國大陸遭搶先註冊,以致正牌商品面臨侵權控訴,無法登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天表示,臺灣業者可透過海基會(新聞、網站)等管道尋求救濟,促請中共當局撤銷商標註冊;業者被控侵權時,也可主張商標中含有地名,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合法使用,免除侵權責任。

 古坑咖啡、池上米、埔里美酒、新竹貢丸、西螺醬油等臺灣知名農特產品,在中國大陸都被當地商家搶先註冊商標權,侵害臺灣產品與農民權益。

 智慧財產局表示,商標註冊為屬地主義,中國大陸核准註冊的商標,其權利效力不及於臺灣。依據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需經審定公告三個月,任何人都可以在這三個月內主張商標缺乏顯著特徵、與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權利衝突、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註冊有其他不良影響等事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阻止商標註冊。

 如果中國大陸商家已完成註冊,臺灣業者可以採取救濟措施,促使中國商標局依職權撤銷商標註冊,例如透過海基會與海協會(新聞、網站)交流管道,將臺灣業者合法主張或訴求函轉中國處理,或由臺灣業者或工總、商總、農會等單位或個人,以中國的商標註冊違反中國商標法規定,或其以欺騙手段、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向中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商標註冊,但這要花費時間較長,且須繳納評審費用。

 智慧局表示,在中國相關商標尚未撤銷前,臺灣業者若因相關地區生產的商品行銷到中國大陸,遭到當地註冊人侵權指控,而涉入民事、刑事或行政處分時,可以依據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主張其註冊商標中含有產地「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作為合理抗辯理由,免除侵權責任。

 (中央社.北京訊)針對部分臺灣名產商標在中國遭搶先註冊導致正牌商品面臨侵權控訴而無法登陸的問題,北京一位專業律師表示,臺商面對中方「惡意搶先註冊」商標的救濟方式,包括申請撤銷已被註冊的馳名商標名稱。

 根據中共有關法律規定的「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於與他人在權利相衝突的商標註冊和惡意搶註的商標註冊,可以在五年內提出撤銷請求。

 這位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關係密切的專業律師指出,剛成立不久的中共國臺辦投訴協調局,專門負責處理臺商重大投訴案件和臺灣民眾及家屬來信來訪工作。